时光逆流:旧报纸里的法院<总第394期>
图文:良庆区法院 吕繁
编者按:故纸堆里有乾坤。翻开八零年代的泛黄报纸,在边边角角、只言片语里,回顾那些年,法院的工作,法院人的风采。在当今,这个信息传播的“快时代”,向前看的同时,放慢脚步,回过头,寻找法院历史的印迹,既有意思,也有意义。
八零年代的《广西日报》
打破旧思想 支持男青年“上门”结婚
《广西日报》 1980年9月2日
凌云县加尤公社革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给报纸来信反映:我们遇到一个涉及政策的问题,不好处理,请求报纸给予答复。公社有的男青年愿意到女家结婚,本地称之为“上门”。可是有些人认为,自古只有男婚女嫁,哪有女婚男嫁的,坚决不同意生产队里的女青年招男青年“上门”。有的已招上门来的,也不准落户。甚至规定,上门来的男青年在女方所在的生产队出工,不记给工分。这个问题使一些男女青年非常苦恼。我们也曾对这事进行了干预,可他们却说:“这事你们管不着,要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。”请问,他们这种做法对不对呢?我们该不该管呢?
《广西日报》编辑部把来信转给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科,研究科于是在报上回信答复:
您来信反映当地男青年到女青年家“上门”结婚,受到歧视和干涉的事。这个问题值得重视,应加以解决。现提出我们的看法,供你们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时参考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指出:“废除包办强迫、男尊女卑、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。实行男女婚姻自由、一夫一妻、男女权利平等、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”新的婚姻制度。因此打破旧思想,废除旧习惯,执行新的婚姻制度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。“时代不同了,男女都一样”。女青年结婚后到男方居住或男青年“上门”结婚后到女家居住,都是符合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、男女权利平等规定的。有个别生产队不准女青年到外地结婚,或者拒绝外地男青年到本队女青年家“上门”,都是不对的,是旧思想、旧习惯和本位主义思想在婚姻问题上的反映。我们有责任教育干部和群众,坚决同这种旧思想决裂。
倡导男青年到女青年家“上门”结婚,还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。因为男青年到女青年家“上门”结婚,在女家长期生活,可以帮助一些女青年的父母解除无儿养老的思想顾虑,求子心切而突破计划生育的人就会大大减少。因男孩可以照顾自己的晚年生活,女儿同样可以照顾自己的晚年生活。总之,男青年到女青年家结婚,共同生活,是一件移风易俗的大事,每个人都应当从思想上行动上加以支持,任何干涉和反对都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。
我们还要教育干部、社员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,遵纪守法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: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”、“公民有劳动的权利”、“男女同工同酬”。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,男女青年结婚后,他(她)们要求住在男方或者住在女方,在男方所在的生产队劳动生产或在女方所在的生产队劳动生产,都是应当允许的,是受到法律保护的。不准“上门”结婚的男青年到女青年家落户,出工劳动不给“上门”的男青年记工分,都是错误的。对这些问题,必须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办事。谁反对这样做,或者因此造成恶果的,谁就要负法律的责任。
《广西日报》 1980年9月2日
报道说:党的三中全会以来,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从各单位抽调了一批干部充实司法机构。在这些人员中大部分没有司法工作的实践经验,也没有经过司法专业的培训,业务不熟悉,不能以法制理论来指导工作。为了改变这种状况,今年七月以来,这个法院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学习马克思主义有关国家与法制的理论,学习见过以来的重要法律、法令和有关审理案件的业务知识。计划通过三年的学习,根据各人不同的基础,分别达到大、中专水平。
临桂县处理一起哄闹法庭案件
《广西日报》 1980年9月7日
这篇报道说的是哄闹法庭的事情。当年的六月二十五日,临桂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,在某公社礼堂开庭,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姻纠纷一案。有一千多名群众参加旁听。
宣判前,秩序是比较好的。当合议庭合议后,继续开庭,宣判准予刘初梅与李胜荣离婚时,被告的舅父就纠集同助大队代销代购店主任、辩护人、被告父亲和被告等多人,冲上审判庭,拍桌辱骂审判人员和两个陪审员,围攻法庭人员。第二天被告又伙同辩护人拦截陪审员,强要他在被告的上诉书上签名盖章。被告不服判决,上诉至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,后者审理后,维持原判。
为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,经县公安局批准,哄闹法庭的相关人员被拘留或责令书面检讨。
未完待续,欢迎关注!
猜您喜欢
★涉嫌受贿652万 中石化广西公司发展规划处原处长陈飞宇今日受审
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或扫一扫即刻关注”南宁中院“
欢迎关注转发!
如果喜欢就给我们点赞吧!
投稿信箱nnzybgs@163.com(注明微信投稿)